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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的公告

关于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的公告

为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市场秩序,保障经营者和承租人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工作公告如下:

一、备案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无论经营规模大小,均需依法办理备案。

二、备案依据
主要依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就近向经营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三、备案材料
经营者办理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1.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申请表》;
  2.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 经营场所、停车场地相关权属证明或者合法使用证明;
  5. 已购置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拟投入车辆承诺书);
  6. 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应急救援预案文本;
  7. 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备案流程

  1. 材料准备:经营者按上述要求准备齐全备案材料。
  2. 提交申请:通过“XX市交通运输政务服务网”在线提交电子材料,或前往经营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服务窗口现场提交纸质材料。
  3. 受理审核:主管部门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4. 备案办结:审核通过后,主管部门向经营者出具备案回执,备案信息将向社会公开。

五、备案时限
经营者应自取得营业执照或新设服务机构之日起60日内完成备案。对于本公告发布前已开展经营但尚未备案的经营者,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六、法律责任
未按规定办理备案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将依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等相关规定,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相应罚款。

七、其他事项

  1. 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
  2. 备案完成后,经营者变更备案事项、终止经营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或注销备案。
  3. 鼓励经营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租赁车辆,安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提升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

规范经营是行业发展的基石,依法备案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请各相关经营者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尽快完成备案工作,共同营造公平、诚信、安全的租赁市场环境。

特此公告。

XX市交通运输局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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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1-13 21:5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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