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市场秩序,保障经营者和承租人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工作公告如下:
一、备案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无论经营规模大小,均需依法办理备案。
二、备案依据
主要依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就近向经营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三、备案材料
经营者办理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四、备案流程
五、备案时限
经营者应自取得营业执照或新设服务机构之日起60日内完成备案。对于本公告发布前已开展经营但尚未备案的经营者,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六、法律责任
未按规定办理备案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将依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等相关规定,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相应罚款。
七、其他事项
规范经营是行业发展的基石,依法备案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请各相关经营者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尽快完成备案工作,共同营造公平、诚信、安全的租赁市场环境。
特此公告。
XX市交通运输局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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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1-13 21:57:35